威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威胜电气有限公司、北京海斯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2执3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经开区白石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079161658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海斯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宇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2634022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威胜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海斯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的(2021)湘0302民初378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北京海斯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威胜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海斯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传票、风险提示。本院于2022年2月8日、2022年5月23日、2022年8月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北京海斯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北京海斯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不动产信息。本院向沪市A股市场,查询被执行人北京海斯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证券股息红利;向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北京海斯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收益类保险,向21家全国性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北京海斯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金融理财产品;结果为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不宜处置。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8月2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威胜电气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对被执行人北京海斯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于2022年7月22日将被执行人北京海斯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2年8月2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威胜电气有限公司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海斯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8月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2454296.26元,执行费2694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 助理  张 成 代理书记员  张 明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