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83民初4505-1号
申请人:***,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申请人:***,男,199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申请人:***,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申请人:莱州市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莱州市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亭,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莱州市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莱州市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财付通账号存款2737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27374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财付通账号存款2737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294元,由申请人***暂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