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683执1139-4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朱桥镇。
被执行人:莱州市三山岛街道天王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州市三山岛街道。
法定代表人:***,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市三山岛街道天王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本院(2020)鲁0683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莱州市三山岛街道天王庙村村民委员会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莱州市三山岛街道天王庙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