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683民初267号
原告:莱州市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莱州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169835732B
法定代表人:*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纬,莱州信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镡经林,莱州信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莱州市三山岛街道天*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莱州市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市三山岛街道天*庙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莱州市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经纬、被告莱州市三山岛街道天*庙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莱州市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道路硬化工程款177474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至10月原告承揽被告莱州市三山岛街道天*庙村道路硬化工程,原告在约定期内完成了道路硬化工程,经双方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被告承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款。现道路已使用两年以上,还尚欠工程款177474元,原告多次索要无果。
莱州市三山岛街道天*庙村民委员会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均无异议,认可尚欠原告道路硬化工程款177474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至10月,原告承揽被告村道路硬化工程,原告在约定期内于2017年10月底前完成了道路硬化工程。工程完工后,经双方验收合格后,出具了天*庙村道路硬化工程验收(村西南二条路),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民代表***、村委理财小组组长***在验收单建设单位代表签字处签字确认,原告公司项目经理***在施工单位代表签字处签字确认,之后未给付过任何款项,尚欠工程款177474元。庭审中,原告提交天*庙村道路硬化工程验收一份,双方均认可涉案工程无政府投资,未经过招标程序。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莱州市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市三山岛街道天*庙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原告主张被告欠其工程款177474元,提供了与被告签字确认的道路硬化工程验收予以证实,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认定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77474元未付的事实,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工程款177474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莱州市三山岛街道天*庙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莱州市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7474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9元,减半收取1924.5元,由被告负担,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