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莱州市德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3民初6759号
原告:***,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利,莱州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莱州市德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莱州北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688264361U。
法定代表人:张芳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波,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市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朱桥镇寺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169835732B。
法定代表人:王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汝亮,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莱州市德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莱州市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德强
人民陪审员  姜瑞芝
人民陪审员  林桂敏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姜青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