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莱州市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683民初6206号 原告:***,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市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朱桥镇寺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169835732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26元,减半收取计8313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1331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