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市三山岛街道天王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683执1139-5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朱桥镇。 被执行人:莱州市三山岛街道天王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州市三山岛街道。 法定代表人:***,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市三山岛街道天王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0)鲁0683执113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莱州市三山岛街道天王庙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不动产权证号为号项下的坐落于莱州市三山岛街道天王庙村的不动产。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以(2020)鲁0683执1139-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莱州市三山岛街道天王庙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不动产权证号为号项下的坐落于莱州市三山岛街道天王庙村的不动产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