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03民初4624号
原告: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699号共和国际大厦A座1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峰,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蓓,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咨询中心,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二环东段29号地理信息大厦。
法定代表人:樊淑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丽,女,陕西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咨询中心企业管理部部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咨询中心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20元,本院减半收取5210元,由原告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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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李新元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