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7849号
原告:奥淇科化医疗供应链管理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飞云道20增1。
法定代表人:薛广思,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吉美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陆路港物流装备产业园陆路港三经路信息中心203室。
法定代表人:谢美杰,经理。
原告奥淇科化医疗供应链管理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吉美瑞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冯智欣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