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40538号
原告:中山市东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新圩村沙坪围**(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LB7K4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雅景花园**16卡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7M917K。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东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中山市东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东瑞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东瑞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8元,减半收取计90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827元,合计1736元(原告中山市东瑞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东瑞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远
二〇二二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