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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纳斯荷智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财保121号 申请人:湖北纳斯荷智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湖北德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XX,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纳斯荷智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4405********内存款共计人民币24299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洪山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纳斯荷智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4405********内的存款; 上述保全标的价值累计限额人民币24,299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保全费263元已由申请人预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