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市南供电公司

某某樑与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市南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3853号
原告:**樑,男,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市南供电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1651号。
法定代表人:周雷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君,女,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宋小弟,男,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第三人:顾锦芳,女,1967年7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第三人:宋倩芸,女,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第三人顾锦芳、宋倩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小弟,身份信息同第三人宋小弟。
第三人:宋才华,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樑诉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市南供电公司、第三人宋小弟、第三人顾锦芳、第三人宋倩芸、第三人宋才华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仍可适用独任审理。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魏 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晓华
书 记 员  倪礼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