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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民终153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3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灏樑,系***之子,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审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市南供电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钦江路222号。 负责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市南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23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审理期间,***、***、***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2.50元,减半收取计306.2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兴 审判员 许 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