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悦华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悦华建设有限公司与宿迁诚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民终33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悦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703860998L,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界牌镇工业园区腾飞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孟艳菊,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063240298N,住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桃源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银先,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宿迁市东方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7724834798,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经济开发区东区。
法定代表人:董加柱,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张银先,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上诉人江苏悦华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宿迁市东方投资有限公司、张银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3民初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上诉人江苏悦华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悦华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保华
审 判 员 章钧杰
审 判 员 刘 彬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先艳
书 记 员 宋易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