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悦华建设有限公司

3656某某与某某、江苏悦华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民终36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雷,泗阳县高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嘉均,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悦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703860998L,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界牌镇工业园区腾飞路**。

法定代表人:任满水,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泗阳县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662738784J,,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东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崔永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恒霞,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悦华建设有限公司、泗阳县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9)苏1323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良军

审 判 员 吴振环

审 判 员 刘路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 雷

书 记 员 胡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