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悦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泗阳县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悦华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3民初7607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嘉均,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阳县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东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662738784J。
法定代表人:崔永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恒霞,女,1966年1月26日出生,住泗洪县。
被告:江苏悦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界牌镇工业园区腾飞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703860998L。
法定代表人:任满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满银,男,1959年10月17日出生,住盐城市盐都是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余,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泗阳县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悦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依法转成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为50000元。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按自动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262.5元,退还原告***7134.5元。
审 判 长  张瑶瑶
人民陪审员  刘厚昶
人民陪审员  刘绪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