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悦华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悦华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民终47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悦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703860998L,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界牌镇工业园区腾飞路**。
法定代表人:任满水,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原审第三人:泗阳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悦华建设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泗阳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3民初4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上诉人江苏悦华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悦华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章均杰
审判员刘彬
审判员谢朝晖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