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7执32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悦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界牌镇工业园区腾飞路**。
法定代表人:任满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港华垣(绵阳)实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省绵阳市花园东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江苏悦华建设有限公司与*港华垣(绵阳)实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3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港华垣(绵阳)实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江苏悦华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800万元。调解书生效后,*港华垣(绵阳)实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江苏悦华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港华垣(绵阳)实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江苏悦华建设有限公司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港华垣(绵阳)实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平台、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港华垣(绵阳)实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不动产等信息。经向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出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港华垣(绵阳)实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住所地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港华垣(绵阳)实业管理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执行到位金额0万元。经向申请执行人江苏悦华建设有限公司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港华垣(绵阳)实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江苏悦华建设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港华垣(绵阳)实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炜
审判员***
审判员汤显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