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23民初5365号
原告:***,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余,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
被告:泗阳县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东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662738784J。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江苏悦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界牌镇工业园区腾飞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703860998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泗阳县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悦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