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82民初2084号
原告:***,女,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委托代理人:杨革文,山东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
地址:莱阳市五龙北路273号。
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地址:五龙南路火车站停车场院内东侧。
被告:李超,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李超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文海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XX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