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乐山市市中区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其他其他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102民初1674号 原告:***,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乐山市市中区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原告***诉被告乐山市市中区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乐山市市中区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租金3960元(4.4亩×600斤/亩×1.5元/斤);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0592元(3960元/年×20%×26年);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1年被告以***集镇建设为由,围堰造湖,为了达到规模,于2003年要求原告将土地流转给乐山市市中区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造人工湖。双方达成协议,每年每亩以600斤黄谷按当年9月份市场价格计价,于每年的9月30日前付清土地流转租金。2003年至2019年9月30日前付给了原告土地流转租金,而今年被告以各种借口不付原告的土地流转租金。原告上访到镇政府和区信访局协调,被告还是不付土地流转租金。镇政府司法办要求原告走法律途径,并且原告多次打电话找被告,被告始终不付原告土地流转租金。因此原告才将被告诉至该院。 被告乐山市市中区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关于建造人工湖问题,被告为加快茅桥小城镇建设,改善集镇居住环境,经上级政府部门批准,并符合茅桥集镇规划要求建设了人工湖,人工湖的修建所需***6、7、8、9、10社土地,经协商,原告代表***十社(当时为该社组长)与被告于2003年3月5日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原告代表的是集体,不是个人,其他6、7、8、9社都是以当时的组长代表本社与被告签订流转合同。依据乐中茅府发(2000)07号文中第3条规定,按中央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有关政策,实行土地流转,由投资方与村社完善相关流转手续。又依据2003年3月1日座谈会第五条第四款规定要求80%以上村民通过,由农户委托经济社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交镇农经站备案,应受法律保护。依据以上规定,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3月26日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属无效合同。又依据被告支付流转土地粮食款的支付形式都是一直以来支付给各经济社,由经济社再支付农户。依据以上证据,所以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与事实不符。 被告与涉及人工湖所流转土地的租金每年每亩以600市斤黄谷按当年粮站9月30日三级黄谷标准进行计算,粮站没有价格后按9月市场价格进行计算。并在每年9月30日召集村、组干部开会决定价格,进行计算,并双方进行核对后由经济社社长领取并负责发放。依据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初字第256号】判定原告流转土地给被告面积为2.998亩,又依据2020年12月5日召开有镇、村、社负责人参加会议决定,每亩以600斤黄谷为标准,按9月份市场价每市斤1.4元计算。所以原告诉求被告支付面积、单价与事实不符。 从被告与各组签订流转土地合同以来,一直到2019年都按合同规定履行了合同要求。2020年原本约定9月29日召开村、组负责人会议,协商支付黄谷价格。但由于多种原因致使今年推迟履行合同时间。其理由有:被告法定代表人***父亲在十月病逝,处理后事;由于村民两委、经济社机构调整,人员变化及受疫情影响。 2020年12月5日召开有镇、村、组负责人参加会议决定,每亩以600市斤黄谷标准,按9月份市场价每市斤1.4元计算支付经济社,原告的租金已由经济社同其他流转土地的农户一并领回,参会人员一致表示:由于今年各种原因,情况特殊,双方不属于违约。所以原告状告被告2020年黄谷单价和违约***、村、组会议决定事实不符。如果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过高应调减。 根据当事人的**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落款时间为2004年3月26日的《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流转合同》载明:甲方:乐山市市中区××镇***十社社员***,乙方:乐山市市中区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流转面积4.4亩,筒车田1.0亩、芭叶田和烂包田1.1亩、大头田1.4亩、下长田0.4亩、石厂儿0.5亩;流转期限26年,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0日止;流转其间乙方以每亩600市斤黄谷作为转包标的支付给甲方,计价标准按当年9月份粮站大春收购三级标准计付,如完全实行市场经济则按当年9月份市场价格计付;乙方于当年9月份支付给甲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内,双方不得违约,若单方违约由违约方支付总标的20%的违约金;以上条款双方签字生效。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持一份,送***、***农经站、***政府各一份等。甲方:***(手书及手印),乙方:乐山市市中区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签章)及***(印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承包方代表:***,承包期限自1999年10月1日至2029年9月30日止;桐车田1.21亩、芭叶田1.17亩、大头田1.81亩、下长田0.55亩、鱼函函0.57亩(诉讼中,原告**该鱼函函就是合同中的石厂儿)等。 2020年被告给付其他农户的流转费是按黄谷2.8元/公斤计算。 诉讼中,被告认可2019年被告给付原告的流转费是按4.4亩计算。 另查明,本院于2003年7月7日受理***与乐山市市中区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在该案中查明,2000年9月,乐山市市中区××镇人民政府制定了***2000年—2005年近期建设规划图。2001年6月29日,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的《会议纪要》中载明,要求***对包括被告在***兴建水库等项目在内的***的规划严格管理和实施。2003年3月5日,被告拟完成围堰建库的二期扩库工程,与原告***所在的***、社协商“试水”至预定水位线。经同意后,被告于当日开始蓄水。2003年3月6日,作为***10社社长的原告代表本社与被告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该合同约定:***10社自愿将本社土地承包经营权交给被告实行有偿流转,流转面积27.74亩;期限28年(从2001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0日);流转期内被告以每年每亩600斤黄谷支付***10社,计价标准以当年9月份市场价格计付等等。当年3月底,被告的蓄水未到试水位,遂继续蓄水,但因当时正值**季节,被告于5月底停止了试水。2003年4月24日,乐山市人民政府作出批复,要求对乐山市市中区××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此后,被告分别于同年4月30日和5月1日与水库扩库范围内的100余户农户中的90多户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原告等6户农户因与被告未达成一致意见,签约未果。在该案审理中,被告认可在2003年10月份水库又进行蓄水,淹没了原告的土地。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了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通话详单》《信访件》《不予受理告知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会议记录》《兑现粮食款签字表》《乐山市市中区××镇人民政府文件》《***政府召开集镇建设人工湖第二期工程工作座谈会议纪要》《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及当事人**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2003年7月7日原告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本案被告赔偿损失等,在该案中查明本案原告并未与本案被告达成一致意见,签约未果。故被告辩称的原告的承包地流转是包含在与组签订的合同中的理由不能成立。该案判决后,落款时间为2004年3月26日的流转合同上有甲方***签名,并有被告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虽然合同上有双方签字生效的约定,但签章也是签订合同的形式,被告的签章行为代表了被告对合同内容的认可,合同中也并非约定签章及手书签名作为合同成立要件,并且双方以其行为在履行合同约定,故该合同依法成立,因此被告辩称合同(除流转期限超过承包期限外)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原告流转土地面积的问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土地承包证可以证明双方的流转土地面积为4.4亩,并且2019年被告也是按4.4亩计付的流转费,故认定双方流转土地面积为4.4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原告主张流转费按黄谷3元/公斤计算负有举证责任,但在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该村其他农户的计算标准为黄谷2.8元/公斤,因此参照该标准计算,其流转费为3696元(4.4亩×300公斤×2.8元/公斤)。 被告是否有违约行为的问题,被告未按约定的当年9月份支付原告土地流转费,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是系不可抗力所造成,故被告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行为系违约行为。 关于违约金如何确定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既具有惩罚性,也具有补偿性,违约金应当以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诉讼中,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逾期支付价款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因此本案损失应当以逾期支付所造成的利息损失作为基础。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单方违约由违约方支付总标的20%的违约金。该约定明显高于了本案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故本案违约金调整为从2020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应付流转费为基数按年利率5%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乐山市市中区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土地流转费(租金)3696元及违约金(从2020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应付流转费为基数按年利率5%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182元、被告乐山市市中区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蒲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