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乐山市市中区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丹巴燕窝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3323执5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市中区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乐山市市中区茅桥街,组织机构代码:20705456-7。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燕窝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址:丹巴县章谷镇团结街58号,组织机构代码:67140555-1。
法定代表人:***,男,1964年5月21日,汉族,现住内江市中区箭道街68号2栋5号,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511002196405210630。
本院在执行乐山市市中区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丹巴燕窝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市中区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该案执行程序转为破产程序,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为由,申请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市中区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二、终结丹巴县人民法院(2016)川3323民初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