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102执158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市中区海汇建筑机具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关庙乡建国村一社。组织机构代码:L3080942-8。
法定代表:皮德君,站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63年6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乐山市市中区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茅桥街。组织机构代码:20705456-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乐山市市中区海汇建筑机具租赁站与XX、乐山市市中区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2月4日以(2017)川1102执1585号之一执行裁定,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乐山市市中区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奥迪牌、梅赛德斯-奔驰汽车两辆。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继续查封已无必要。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乐山市市中区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奥迪牌、梅赛德斯-奔驰汽车两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海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