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乐山市市中区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大西洋能源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乐执字第135号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市中区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茅桥街,组织机构代码:20705456-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马边大西洋能源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东光大道439号,组织机构代码:76232851-2。
法定代表人:彭树高,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市中区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马边大西洋能源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乐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市中区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7月6日,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1133民破1-1号裁定,正式受理重庆光远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对马边大西洋能源产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14)乐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马边大西洋能源产业有限公司未被宣告破产,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市中区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戴豫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