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2民初4573号之一
原告:浙江农林大学,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武肃街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0004700050170。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临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农林大学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农林大学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农林大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给付占用使用**退按涉租赁房屋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农林大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元,由原告浙江农林大学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