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02民初4904号
原告:金华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1479号新洲?**小区4幢224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眸,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农林大学,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武肃街***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华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农林大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金华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金华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