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鄂0111民初5357号
原告:上海编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外青松公路7888号15幢三层D区13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胜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昆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盛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都市工业园QL0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编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昆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盛全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上海编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编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9706元减半收取9853元,由原告上海编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