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云南建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4民初886号
申请人:昆明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呈贡洛龙居民委员会红毛山顶。
法定代表人:*亚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春,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建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延长线东侧好世界花园D幢5层506号。
法定代表人:曾明,执行董事。
申请人昆明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建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昆明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建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盘龙支行账户价值60000元范围内的存款。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昆明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建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盘龙支行账户(账号:24×××95)价值60000元范围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