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02民初5527-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国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天衢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552242606C。
法定代表人:李月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风梅,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顺海,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德州仕华路桥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共青团路水资源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59159631R。
法定代表人:史新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刘建强,男,汉族,1976年9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恩,德州德城务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德州国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仕华路桥施工有限公司、刘建强、王利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作出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74052.07元。
经审理,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鲁1402民初552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德州国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对德州仕华路桥施工有限公司、刘建强、王利学的诉讼请求。德州国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2021)鲁14民终119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后生效判决及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解除对德州仕华路桥施工有限公司、刘建强财产的查封、冻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建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6236××××5085账户的冻结;
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建强名下中国银行2364××××9836CNY0账户的冻结;
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建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1612××××3955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尊龙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秋实
书 记 员 张 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