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仕华路桥施工有限公司

德州国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德州仕华路桥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02民初5527-2号
申请人:德州国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天衢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552242606C。
法定代表人:李月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顺海,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风梅,德州国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德州仕华路桥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共青团路水资源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59159631R。
法定代表人:史新华。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9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申请人德州国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仕华路桥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国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74052.07元,并提供了担保人山东特旺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N×××**的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得以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74052.07元。
财产保全申请费1890元,由德州国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尊龙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秋实
书记员张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