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鲁NFY238的车辆的名义车主是史新华,该车的实际车主是***。车号为鲁NZ9388的车辆的车主是***,该两辆车均不是异议人的车,查封该两辆车系错误,查封车辆过程中用的冻结银行存款裁定书系不妥行为。请求撤销济南铁路运输法院(2014)济铁执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
经查: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鲁铁工业物资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与德州仕华路桥施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济南铁路运输法院(2012)济铁商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14)济铁执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异议人名下银行存款至我院。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裁定查封了异议人股东史新华、***名下车辆。根据该案承办人提供邮件详单并附说明证实,我院分别于2014年2月21日、2015年6月4日向异议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在异议审查期间,我院解除了对以上车辆的查封。******
本院认为:关于异议人主张的判决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依法进入执行程序、采取执行措施并无不当。异议人主张执行依据错误,不属于执行程序审查范围,异议人应通过其他法律程序解决;关于扣划异议人账户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按照国家规定,银行账户均实行实名制,银行的帐户资金做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在谁的帐户上即归谁所有。据此,本院裁定扣划异议人的存款并无不当,对异议人提出冻结、扣划的农业银行存款不属于申请人的主张不予采纳。对异议人提出在扣划之前未送达执行通知,扣划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书的主张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关于异议人提出的查封车辆错误,查封车辆过程中使用的冻结银行存款裁定书不妥的异议,因异议审查期限间已对查封车辆解除查封,不再对车辆进行执行。******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异议人提出的执行依据(2012)济铁商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错误的异议。******
二、驳回异议人提出的(2014)济铁执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扣划的农业银行存款系错误,未送达执行通知,扣划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书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姚甲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