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3321执113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保山下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象山路55号。
法定代表人:白华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恩勇,东大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怒江汇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上江镇大墩子。
法定代表人:李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云南保山下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怒江汇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泸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9)云3321民初98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怒江汇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12月30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905000元。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立案后,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缴款通知书。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7日、2020年6月1月、2021年4月27日等时间多次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怒江汇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网络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泸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于2020年5月13日对执行人怒江汇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怒江汇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经传统调查,怒江汇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已经长时间停止营业,公司租用的土地已经被出租方收回,位于上江的冷库已经被泥石流冲毁,仅有被水掩埋过的冷库设备,本院对该冷库设备进行了查封,而该设备经多次协调均无法处置,现在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将上述信息通面谈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反馈,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书面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开荣
审判员 李 进
审判员 杨新全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