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11570号
原告:**,女,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吴昊,重庆五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楚睿(系**丈夫),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云南保山下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升阳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218931537D。
法定代表人:杨江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建国,云南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明丽,女,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系该司员工,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第三人:丁娟,女,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玉玲(系丁娟之母),女,193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第三人:王孝宇,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第三人:黄淑明,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第三人:陈步彦,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诉被告云南保山下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丁娟、王孝宇、黄淑明、陈步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