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81民初6102号
原告:张家有,男,1987年7月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众济(保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众济(保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保山下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升阳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218931537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云南保山下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腾冲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腾越街道火山社区双坡小区233号(***畔香樟苑X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MA6KQDQY75。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家有诉被告云南保山下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保山下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腾冲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张家有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0元,减半收取计1715元,由原告张家有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