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02民初1252号
原告:保山市东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工贸园区***路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579805819D。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南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保山下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升阳路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218931537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保山市东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保山下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原、被告双方已就混凝土货款支付协商一致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享有对自己民事权利处分的权利。原告的撤诉请求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山市东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962元,减半收取计19981元,由原告保山市东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