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优尼科(天津)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执343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祥洲。
被执行人:优尼科(天津)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拉来。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优尼科(天津)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津0114民初174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187381.8元及利息。
本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存款,无证券、房产、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已被我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金新
审判员  王建忠
审判员  曹小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存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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