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4民初10689号之二
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北正红旗西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传美,该公司法务。
被告: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物华道**。
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北京经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现因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24元,减半收取9562元,由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博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明芮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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