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执保1275号
申请人: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祥洲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李丽琼
申请人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丽琼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做出的(2020)津0114民初15149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丽琼银行存款1814822.34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姚长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程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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