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创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与北京**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民终17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万柳地区功德寺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海淀镇青龙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山路99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大觉胡同35号。 法定代表人:**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海地基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龙背村1号院5排4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海地基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鼎盛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号。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鼎盛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海创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茉莉园西里23号楼1层101-1。 法定代表人:***,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海创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32号8幢832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销售部总监。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海淀镇青龙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北京**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北京海地基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地公司)、北京鼎盛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盛公司)、北京海创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创公司)、北京**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5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村民委员会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地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鼎盛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创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村民委员会、**公司、海地公司、鼎盛公司、海创公司、**公司无条件将非法强拆的***私宅门楼恢复原状;3.改判村民委员会、**公司、海地公司、鼎盛公司、海创公司、**公司赔偿***财产损失2万元。事实和理由:***在北京市海淀区**世代继承私有房产一处,并有建国后北京市政府核发的《北京市郊区土地房产所有证》为据。村民委员会、**公司、海地公司、鼎盛公司、海创公司、**公司未经行政审批将******住私宅南侧大门门楼非法强拆,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村民委员会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称的门楼并非其所有,在经权利人同意后,拆除公司予以拆除。 **公司、海地公司、鼎盛公司、海创公司、**公司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同意村民委员会的答辩意见,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村民委员会、**公司、海地公司、鼎盛公司、海创公司、**公司强拆***私宅门楼建筑为违法;2.判令村民委员会、**公司、海地公司、鼎盛公司、海创公司、**公司无条件将非法强拆的***私宅门楼建筑恢复原状;3.判令村民委员会、**公司、海地公司、鼎盛公司、海创公司、**公司赔偿财产损失2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7月21日,村民委会员发布腾退公告,显示,为加快推动“三山五园”历史文化景区综合环境整治,疏解非首都功能,改善本地区村(居)民生活水平,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腾退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并按照《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腾退补偿安置方案》,于2017年7月21日正式启动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腾退工作。 ***就此次腾退相关事宜向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北京市海淀区海淀镇人民政府、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海淀分局等行政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均未得到此次腾退工作的相关信息。 对此,村民委员会表示此次腾退并非强制性腾退,系协议自主腾退,并非***所说的拆迁行为。 庭审中,经本院询问,***表示其所主张的门楼已经被拆除。***同时表示门楼系其**,并提供1951年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予以证明。对此,村民委员会、**公司、海地公司、鼎盛公司、海创公司、**公司不予认可,主张门楼系用于公共通行,并非***私有。双方就各自的主张均提供了照片予以证明。经本院根据照片核实,门楼系多户人家通往门楼外马路的必经之路,位于公共通道尽头接马路处。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处理的前提是需要***证明门楼系其享有所有权。但根据其提供的1951年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并无法证明涉案门楼系***所有,且从照片反映的情况来看,门楼也系多户人家通往门楼外马路的必经之路,位于公共通道尽头接马路处,并不能认定系***所有,故***提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供新证据。本院补充如下事实:***一审中提交《北京市郊区土地房产所有证》复印件一份,其上载明的权利人为**1。二审经询问,***表示目前原件并不在其手中,**1系其祖父,其祖父有子女共四人,其父有子女共四人。 本院审理后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主**民委员会、**公司、海地公司、鼎盛公司、海创公司、**公司将其所有的门楼拆除,侵犯其权利,***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拆除的门楼归其所有。现***提交的《北京市郊区土地房产所有证》为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是否一致。且即使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其上载明的权利人为**1,并非***。而依据***的陈述,**1虽然系***的祖父,但并非只有***之父一个法定继承人,***之父亦不仅有***一个法定继承人,故依据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拆除的门楼系***所有。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上诉坚持要求村民委员会、**公司、海地公司、鼎盛公司、海创公司、**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辛 荣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范 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舒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