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创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与北京**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8民初43228号 原告:***,男,195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海淀镇青龙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山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大觉胡同35号。 法定代表人:**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北京**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北京海地基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龙背村1号院5排4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北京海地基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北京鼎盛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号。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北京鼎盛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海创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茉莉园西里23号楼1层101-1。 法定代表人:***,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北京海创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32号8幢832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北京**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销售部总监,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海淀镇青龙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北京**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北京海地基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地公司)、北京鼎盛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盛公司)、北京海创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创公司)、北京**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村民委员会之委托代理人**、**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海地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鼎盛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海创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村民委员会未经依法授权,强令原告所承租国有公房腾退给所有被告为侵权违法无效、予以撤销。确认其他被告协助村民委员会非法拆迁腾退为违法;2、判令六被告无条件停止对原告承租国有公房及私有财产非法侵权;3、判令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自1959年开始,以原厢红旗居住地被政府为建总参x部x号院征用后,异地安置在海淀区青龙桥地区后营北上坡x号承租国有公房,及经政府房管所行政批准自建私房一间的北京市公民,1996年经国家投资予以翻建,居住生存至今已58年。今2017年7月22日,村民委员会突然在原告承租国有公房张贴“腾退公告”,强令原告将所承租国有公房及经政府房管所行政批准自建私有房屋一间,腾退给付被告,更不依法告知任何理由和法律依据。原告当即登录北京市政府首都之窗官方网站查证,2017年北京市所谓“棚户区改造”名单,并无“功德寺地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工程。原告还依法以邮政快递,向北京市、海淀区两级政府、两级发改委、两级规划委、两级政府财政局,申请行政审批立项核准及财政拨款“功德寺地区进行棚户区改造”的政府信息,现上述八部门信息回复,根本无“功德寺地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工程任何行政审批立项、核准。村民委员会仅为村民群众性自治组织,原告所承租公房系国家所有,宅基地也为国有,与被告集体土地及地上物无任何法律关系。村民委员会以村民群众性自治组织非法启动本案功德寺地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更强迫原告将所承租国家所有公房,侵犯了原告私有财产及公房承租居住生存权利。其他被告协助村民委员会非法拆迁、腾退,同样构成非法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诉至贵院予以保护。 六被告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并非涉案房屋的权利人,主体不适格。原告提交的租赁合同显示其不是公房的承租人,承租人为***。2、我方并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没有造成损害,没有实施强力,没有签订拆迁协议,故涉案房屋也未被拆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7年7月21日,村民委会员发布腾退公告,显示,为加快推动“三山五园”历史文化景区综合环境整治,疏解非首都功能,改善本地区村(居)民生活水平,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腾退功德寺地区(四至:玉泉山以东、香山路以南、京密引水渠以西、玉泉山路以北、以及厢红旗北侧、玉泉山路南侧部分区域)的所有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并按照《功德寺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腾退补偿安置方案》,于2017年7月21日正式启动功德寺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腾退工作。 ***就此次腾退相关事宜向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北京市海淀区海淀镇人民政府、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海淀分局等行政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均未得到此次腾退工作的相关信息。 对此,村民委员会表示此次腾退并非强制性腾退,系协议自主腾退,并非***所说的拆迁行为。 庭审中,经本院询问,双方均认可***诉称的房屋并未拆除。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腾退公告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所诉称的房屋并未拆除,被告并未对***的民事权益造成损害,本案不存在侵权行为,故***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交纳3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汤民华 人民陪审员   赵 齐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程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