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创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等与北京**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8民初4455号 原告:刘玥,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男,195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男,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海淀镇青龙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山路99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大觉**35号。 法定代表人:**才。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海地基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青龙桥西街56号拆迁指挥部。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鼎盛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8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海创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东埠头村温泉农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功德寺拆迁指挥部选房大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玥、***与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海淀镇青龙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青龙桥村委会)、北京**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北京海地基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地公司)、北京鼎盛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盛公司)、北京海创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创公司)、北京**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青龙桥村委会委托代理人**,**公司委托代理人***,海地公司委托代理人***,鼎盛公司委托代理人**,海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无条件停止侵权:断水、断路、清除建筑渣土;2、排除妨害,恢复正常的供水、道路通行;3、赔偿两年内造成的经济损失两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有位于海淀区xxxxxxx世代继承所有私有房产一处,有北京市政府核发的产权证。门前有东西方向**道路一条,可供正常外出通行。2017年7月6日,本案六被告在原告居住地张贴了腾退公告,要求当事人把私有房产腾退给6被告。后被告对原告周边的他人住宅实施了拆迁,挖掘机把管道挖断,导致原告家中断水。在房屋西侧,把当事人房向西通行的路用铁板隔断、封死,原告需要跳跃渣土堆才能进来,进入雨季全是沼泽,大量建筑渣土拒不清走,严重的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原告四处找水、造成的生活困难,应当赔偿2万元。 被告青龙桥村委会辩称:青龙桥村委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相关规定,有权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2017年7月21日青龙桥村委会发布腾退公告,青龙桥村委会及腾退实施单位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与被腾退人协商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不存在任何强令腾退的情况,因原告尚未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故对原告的房屋青龙桥村委会并未予以腾退和拆除,也并未对原告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未对原告的供水和通行等造成任何妨害。原告也并未遭受损失,恳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公司、海地公司、鼎盛公司、海创公司、**公司辩称:我们的答辩意见与青龙桥村委会一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结合证据及质证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刘玥对海淀区xxxxxxx房屋享有所有权,产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海字第XX**号。xxxxxx为院落一处,分为两个户口簿,户主为刘玥、***。 2017年7月21日,青龙桥村委会张贴《腾退公告》,主要内容为:将于2017年7月21日正式启动功德寺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腾退工作,腾退范围包括功德寺地区所有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腾退机构为:腾退主体:青龙桥村委会;拆迁公司:**公司、海地公司、鼎盛公司;评估公司:海创公司;销售公司:**公司。 经本院现场勘验,原告家在勘验时家中水管无水。在房屋腾退过程中,原告周边房屋被拆除,原告原房南侧向西通行的道路被拆除的建筑垃圾阻挡,但其北侧空地及道路可满足通行。 对于供水问题,村委会称:供水是村里自己挖的井,其去现场时原告***正在拿水灌溉菜地,对于现勘查时现场水管无水,其也不清楚。对于此次腾退主体,村委会表示:此次腾退由村委负责,由其委托其他公司实施。对于有没有对地下管线有挖掘的行为,村委会称没有。对于现腾退范围内的供水,村委会称可以保障,通行问题不存在。 对于现原告房屋西侧道路上垃圾拆除是哪家公司实施,青龙桥称不清楚。被告**公司、海地公司、鼎盛公司、海创公司、**公司均称其未实施侵权行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侵权并承担侵权责任,应当证明被告的过错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民事权益。 关于原告主张的断水问题:本案中,虽在本院现场勘验时,原告家中水管无水,但被告均否认实施过挖掘行为对供水管线造成破坏,原告亦未提交此项证据证明被告有断水等侵权行为,故其要求被告承担断水部分的侵权责任,没有依据。对于原告家中的供水问题,村委会表示:供水是村里自己挖的井。在原告家中停水、无证据证明系被告侵权的情况下,原告应当选择其他适当的法律关系解决其供水问题。 对于原告主张的通行问题:虽原告家院落南侧道路因腾退后的拆除施工已被阻断,但其北侧空地及道路足以满足通行需要。对于原告主张的补偿问题,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玥、***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由原告刘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