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宏升绿能塑胶有限公司与江苏国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2273号之一

原告:江苏宏升绿能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任阳迎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沈卫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立功,系公司法务。

被告:江苏国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南河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陆玉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宇,系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宏升绿能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国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宏升绿能塑胶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解除对被告江苏国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宏升绿能塑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江苏宏升绿能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江苏国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措施。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790元,合计815元,由原告江苏宏升绿能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向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侯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