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关县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靖江市路通工程机械厂、壶关县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7445号之一
原告:靖江市路通工程机械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82MA207RKP4N,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康兴路18号。
经营者:顾荣锋,男,汉族,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系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春,靖江市江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壶关县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7MA0HECMW33,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店上镇龙郡池村033号。
法定代表人:王红连,执行董事。
原告靖江市路通工程机械厂与被告壶关县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路通工程机械厂撤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亚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盈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