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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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初3022号
原告:浙江矗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开发区开发大道东段818号二幢1楼8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椒江朗高医养护理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后高桥村村留地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矗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椒江朗高医养护理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矗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矗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2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246元,由原告浙江矗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