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29执95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易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平都镇步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9571186013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海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福县平都镇**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9556002159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易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海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江西省海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29条、第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海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304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该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