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洛南县水务局,渭南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21民初1173号之二

申请人:***,男,生于1967年4月20日,住商洛市丹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艳艳,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渭南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渭南市澄城县。

法定代表人:郝德发,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华,男,生于1995年8月23日,住陕西省凤翔县。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渭南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洛南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1)陕1021民初11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以1657043.53元为限,对被申请人渭南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申请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渭南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的冻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渭南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于济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洪先梅

书 记 员 刘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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