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洛南县水务局,渭南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21民初1173号之一

原告:***,男,生于1967年4月20日,住商洛市丹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艳艳,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渭南市澄城县。

法定代表人:郝德发,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华,男,生于1995年8月23日,住陕西省凤翔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洛南县水利局,住所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杨福勇,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军,男,生于1977年5月5日,住洛南县。系水利局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渭南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洛南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13元,减半收取98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于济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洪先梅

书 记 员 刘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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