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洛南县水务局,渭南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21民初1173号

申请人:***,男,生于1967年4月20日,住商洛市丹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艳艳,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渭南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渭南市澄城县。

法定代表人:郝德发。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渭南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洛南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渭南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657043.53元进行保全。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裁判难以执行的,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的事实及理由成立,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1657043.53元为限,对被申请人渭南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于济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洪先梅

书 记 员 刘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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