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渭南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1021执保160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渭南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1021民初117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渭南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渭南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657043.53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本院已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渭南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以1657043.53元为限),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1021执保16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5月28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