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3民初230号
原告:付成平,男,汉族,1957年4月29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铁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十里镇龙峰村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6MA71D01P2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渭南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西街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7197647573。
法定代表人:**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甘肃天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601号甘肃省商会大厦北塔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571621505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甘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396号(**商务大厦8B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670848553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9年8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岷县。
被告:乔**,男,汉族,1984年9月11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
原告付成平与被告甘肃铁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渭南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天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付成平于2021年4月12日以被告已经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成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成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被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丽 梅
审 判 员 高 崇 龙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陆 文